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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热用户供热服务一次性告知书

尊敬的用户:

您好!为方便您办理供热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我市 冬季供热时间  

我市冬季供热时间为 当年 11月15日O时至次年3月14日24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我公司将提前或延期。

二、 我市冬 季供热温 度?  

在正常天气条件,且供热系统运行正常时,用户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 温度不低于 18℃。

三、采暖费标准是什么?  

1.按建筑面积交费的用户

居民类终端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平方米 22元,其中20.4 为采暖费, 1.6元为换热站运行费用。

非居民类终端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平方米 30元,其中28.4 为采暖费, 1.6元为换热站运行费用。

低保户终端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平方米 13.38元,其中11.78 为采暖费, 1.6元为换热站运行费用。

2.按热量表交费的用户

采暖费按两部制计算,居民类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 1.6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0元。

非居民类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 2.2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6元。

低保户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 1.004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067元。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 ×4×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四、采暖费交纳方式?  

1.持卡用户可通过  “宝鸡热力” 微信服务号、支付宝“生活缴费”、我公司各服务大厅或到合作银行(以每年《集中供热交费通知》的银行为准)各网点柜台交纳采暖费。

2.非持卡用户须通过小区管理方(物业、楼长等)交纳采暖费。

五、低保 户在交纳采暖费时需注意什么?

低保用户须持本人《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及最新支取记录、《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到我公司各服务大厅办理资料审核后再进行交费。上年度既有低保用户,资料简化为持本人《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及最新支取记录即可办理(以上资料均须原件)。

六、采暖费交费时限?  

用户须在每年供热前向我公司足额交纳采暖费。 逾期未交费,我公司自当年 12月1日起每日按所欠采暖费总额的2‰加收违约金。

七、 停、复热业务如何办理?有没有时间限制?  

用户可通过 “宝鸡热力”微信服务号或我公司各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停、复热 业务。

每年停暖后至 9月30日申请办理停、复热业务,我公司免费上门拆、装。

每年 10月1日至11月4日申请办理停、复热业务, 用户可在小区换热站注水试压前按照我公司停、复热规范标准自行拆、装,经验收合格后办理手续。

每年 11月5日后,全市供热系统开始运行调试,停、复热业务原则上停止办理。

八、用户房屋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房屋产权人姓名、地址、联系人电话、用热建筑面积及用热性质等发生变化时,用户应及时到我公司各服务大厅申请房屋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同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计量小区的停热户是否需要交纳基本热费?

根据相关规定及结合热的特殊性,实行供热计量小 区的停热户,须向我公司交纳 基本热费。

基本热费= 基本热价 ×4×建筑面积

十、 计量小区的用户 热量表故障了该怎么办?

用户可 致电我公司 24小时服务热线或到各服务大厅进行报修 登记,我公司对经检定确有问题的故障热量表实行免费维护或更换。

十一、按热量表交费的用户采暖费如何核算,结果什么时候公示?

供热结束后,我公司将依据用户热量表当年实际用热量据实核算,并在 60天内完成热计量用户当年采暖费核算及公示工作。

十二、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达标该怎么办?

用户首先应检查家中采暖设施运行状态(阀门是否开启、过滤网是否堵塞、排气阀是否正常排气等 );其次联系小区管理方检查小区内公用供热设施运行状态(入口井、二次网、换热站等);完成上述检查及操作后仍不达标,可致电我公司 24小时服务热线或各服务片区、网点电话,我公司将及时派人协助处理。

 

我公司承诺:用户室内漏水, 30分钟内到场并协助解决;室内及入口井一般故障, 2小时内协助解决;换热站一般故障,6-8小时内恢复;二次管网一般故障,12小时内恢复;一次管网一般故障,24小时内恢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

3.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定办法》(〔2007〕1195号)

4.《陕西省城镇集中供热服务标准(暂行)》通知(陕建市发〔2020〕80号)

5.《宝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宝市价价发〔2011〕38号)

6.《宝鸡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我市热计量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宝市函〔2014〕34号)

7.《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4〕21号)

8.《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规〔2020〕009-市政府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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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路网点   光明路网点: 1510917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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