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热用户
为明确甲
,
乙双方在停热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约束双方的行为,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适用范围:
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用户
二、停热时间:
当年
11
月
15
日零时至申请恢复用热止;办理时间为每年
9
月
30
日前,甲方免费上门拆除,逾期不予受理。
三、停热措施
1.
上下串联采暖系统停热(室内暖气片拆除、上下主管连通、管道保温)
2.分户控制系统停热(拆除进户短管)
3.分户计量系统停热(进户短管铅封)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
对乙方的停热情况,甲方须入户进行正常检(稽)查,乙方不得拒绝。
2.
乙方权利:
自主选择用热方式的权利。
3.甲方义务:
尊重乙方自由选择用热方式的权利,办理恢复用热或停止用热手续。
4.
乙方义务:
①用户申请停止用热须将停止供热之前所发生的采暖费全部结清。
②根据宝政发[2014]21号文件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小区的停热用户,须向市热力公司缴纳30%基本热费。
③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最短时限应为一个完整的采暖季,供热运行期间提出恢复用热的,不予受理。
④乙方承担自有产权范围内管道设施损坏和漏水等造成的损失。
⑤乙方用热建筑物的产权人关系和用热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发生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由新产权人办理停止用热手续。
⑥配合甲方入户检查工作。
⑦此协议一旦签订,乙方自行拆除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检查验收。
⑧乙方停热状态或面积变更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恢复用热后,本协议对已恢复用热的用户或面积。不再产生效力。
五、恢复用热
乙方如需恢复用热,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申请,甲方将免费上门安装,逾期不予受理。每个供热年度申请恢复用热或停止用热仅限一次。
六、违约责任
1.
由于采暖设施的拆除或停用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失,申请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热力公司进行停热核查工作。
2.
乙方拒绝,逃避接受例行检(稽)查或损坏停热设施,甲方须收缴乙方当期应交采暖费。
3.对私接违规用热者,甲方将收缴乙方一个采暖季的采暖费,并按日加收采暖费总额2‰的违约金。如拒绝缴纳,甲方将对乙方采取用热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