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须知
- 2019-11-25 10:56:00
- admin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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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票时间: 每月 6号至月底开票。
二、购买方开具发票应提供资料
1、居民
购买方(用户)名称、地址和电话。
2、非居民
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供购买方名称及加盖公章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购买方信息全部资料,包括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三、发票开具要求
1、三流合一
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遵循 “三流合一”的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也就是要求合同签订人、付款人及发票开具的名称必须是一致的。
2、居民开具
开票到户的,用户发票名称与收费系统中的用户名称一致;楼长、物业代收的,不需要开票到户的,发票名称可为代收的楼长或物业公司名称。
3、非居民开具
增值税普通 /专用发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或向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发票名称需与合同签订人、付款人名称一致。
四、热计量开票
从 2017采暖年度起,热计量用户交费后,开具预收票据,发票统一调整至计量核算公示无误后开具。
银企联网用户: 发票在计量核算公示无误后开具。
非银企联网用户: 统一向物业或楼长开具预收票据,在计量核算公示无误后开具到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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